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确定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的基本规则。在了解这些原则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叫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有明确规定。首先,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一般情况下,谁创作了作品,著作权就归谁,这是“创作主义”原则。比如,一位作家独立完成了一部小说的创作,那么这位作家就是该小说的作者,依法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这就说明,除了自然人创作的作品,还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况。例如,某公司组织员工创作了一本宣传公司形象的画册,该画册是代表公司意志创作,并且由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公司就视为该画册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比如,两位画家合作完成了一幅画,这幅画的著作权就由这两位画家共同享有。如果这幅画可以分割成不同的部分,每位画家对自己创作的那部分可以单独行使一些权利,但不能损害整幅画的著作权。 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例如,一位软件工程师在公司的安排下,利用公司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开发了一款软件,这个软件可能就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 总之,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依据作品的创作情况、创作主体的性质以及是否属于特殊类型的作品等来确定的。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我们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