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证据有哪些?


帮信罪,也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认定帮信罪时,需要多种类型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物证是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物品或物理证据,比如与被告人有关的通信记录、电子设备、文件、工具等。这些物品需要经过科学鉴定和分析,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为定罪提供直接证据。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相关合同、协议、票据等,如果这些书面材料能够证明嫌疑人参与了帮信罪相关的活动,就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来自于目击者、共犯、受害人等,能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直接或间接证据。不过证人证言需要具备真实性、可信度和一致性,并且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情况所作的陈述,有助于了解犯罪的经过和嫌疑人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他们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犯罪过程的叙述和解释。但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比如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等,能帮助法官理解和判断复杂的专业问题。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等活动所作的记录,记录了现场情况和侦查过程,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要作用。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直观地反映犯罪相关情况,在帮信罪案件中很常见。 此外,认定帮信罪,还需要证明嫌疑人明确知晓其所帮助的对象正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犯罪活动,以及嫌疑人确实实施了提供帮助的行为,并且该案情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嫌疑人曾经为超过三名以上的对象提供过帮助,或者其支付结算的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高达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违法所得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在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些都将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况。 相关概念: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指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参与犯罪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但能通过推理和合理推断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