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证据有哪些以及该如何合法取得?


帮信罪,也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帮信罪所需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这些类型: 1. **物证**:就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用于犯罪的设备,像电脑、手机等 ,这些物品的存在和状态能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行为。 2.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例如交易记录、合同文件,如果这些材料里记录了与帮信罪相关的信息,比如帮助他人进行非法资金流转的记录,就能作为证据。 3. **证人证言**:是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比如知道犯罪嫌疑人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过程的人,其讲述的情况就可能成为重要证据。不过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4. **被害人陈述**:指的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帮信罪中,被害人对于自己如何被犯罪行为侵害、犯罪行为的表现等方面的陈述,都可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对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实施犯罪的过程、动机等方面的讲述和解释。这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但要注意不能仅凭此就认定有罪。 6. **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比如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的报告。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例如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物品进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这些记录能够呈现现场情况和物品状态等信息,辅助认定犯罪事实。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则包括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这些电子信息往往能直观地反映犯罪行为的一些关键环节。 至于合法取得证据的方法,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不同证据类型来确定: 首先,自行收集证据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对于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如果是自己能够合法获取的,可以进行收集。比如自己保存的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要注意原始载体的保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涉及到需要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的证据收集,例如鉴定意见,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再者,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司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就要求无论是哪种证据类型,都要经过严格的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相关概念: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相关帮助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