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查补一般纳税人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经营公司过程中,遇到了税务稽查查补的情况。现在不清楚稽查查补后一般纳税人登记是怎么回事,不知道登记的条件、流程是怎样的,也不了解相关的时间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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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稽查查补”和“一般纳税人登记”这两个概念。稽查查补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检查等手段,发现纳税人之前存在少缴、未缴税款等情况,并对其进行补缴税款等处理。一般纳税人则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关于稽查查补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规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目前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也就是说,当稽查查补销售额与其他销售额合并计算后,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人就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在办理登记的时间方面,纳税人应当在稽查查补销售额累计达到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理,主管税务机关会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流程通常如下: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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