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在我国主要依据相关商标法律法规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地理标志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是比普通商标更为特殊的一种标志,其在性质上具有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双重特征。
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比如,未经“五常大米”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大米产品上直接使用一模一样的“五常大米”商标。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举例来说,如果在大米产品上使用和“五常大米”商标很相似,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五常大米”的标识,就可能构成侵权。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比如明知是假冒“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商标的香梨还进行售卖。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像私自制作“赣南脐橙”的商标标识用于商 业用途。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例如把原本不是“吐鲁番葡萄”品牌的葡萄,换上“吐鲁番葡萄”商标后再卖。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比如给制假者提供场地等便利。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地理标志商标侵权,一般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商标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出租他人商标,或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权利人产生实际损失;损失与前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相关概念:
地理标志: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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