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孩子抚养权后可以免给抚养费吗?


在探讨得到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免给抚养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而抚养费则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即使一方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也不能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离婚以及抚养权的归属而改变。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承担了直接照顾孩子生活、教育等日常事务的责任,而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则通过经济支持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同意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并且这种协商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也是认可的。另外,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比如长期失业、患有重大疾病等,无力支付抚养费,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适当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支付。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子女的利益始终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即使双方达成了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当子女因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原协议无法满足时,子女仍然有权要求父母任何一方增加抚养费。例如,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教育费用增加,或者孩子突发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等情况,子女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得到孩子抚养权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可以免给抚养费,但在特定情况下,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可能会出现不支付或减少支付抚养费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