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我在广西,打算和另一半离婚。我俩有房子、车子,还有一些存款,不太清楚在广西这边,法律上对于这些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处理的,想了解具体的处理方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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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全国是一致的,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像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按照他们商量好的方案来处理。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对存款进行平均分配等。 要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照顾子女的一方,可能在财产分配上会适当多分一些,这是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对于女方,如果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法院也会倾向于给予适当照顾。而对于无过错方,如果另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财产分割时也会得到照顾。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过程中,双方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处理共同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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