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留置的调查人如果在逃会怎样处理?
我有个事挺愁的,涉及到一个依法应当被留置的调查人,结果这人跑了。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来说会有什么处理办法,后续会怎么操作,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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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依法应当留置的调查人在逃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留置的概念。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就好比警察抓到犯罪嫌疑人后,把他先关起来,防止他再去做坏事或者逃跑,以便更好地调查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这意味着,一旦出现依法应当留置的调查人在逃的情况,监察机关不会坐视不管。监察机关有权作出通缉的决定,不过具体发布通缉令和执行追捕工作是由公安机关来负责。 而且,如果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情况,比如调查人从一个城市逃到了另一个城市,这时候就需要更高级别的监察机关来做出决定,以确保追捕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监察机关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打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所以,当遇到依法应当留置的调查人在逃时,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其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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