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是怎样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是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 从规划管理方面来说,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在建设管理方面,对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凡属二层以上住宅(含二层)和跨度、跨径超过6米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施工方面,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方可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 同时,对于违反该办法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