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有哪些异同点?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担保的事情时,遇到了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有什么相同和不同的地方,比如在时间计算、法律效力等方面,想了解一下这两者具体的异同点,好处理后续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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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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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准确区分它们的异同点对于维护债权人、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两者的异同。 相同点方面:首先,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无论是保证期间还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其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那么可能会导致相应的不利后果,这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其次,二者都涉及时间限制。它们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范围,债权人需要在这个时间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可能会丧失相应的权利保护。 不同点方面:第一,性质不同。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这是一种不变期间,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简单来说,一旦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消灭。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比如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履行请求、保证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 第二,起算点不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有所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债权人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只是会导致其胜诉权的丧失,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也就是说,保证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但如果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事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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