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发票后进行后续退款有什么规定?
我之前消费后商家给开了发票,现在因为一些原因要退款。我不太清楚开了发票后再退款有什么流程和规定,会不会很麻烦?我担心处理不好会给自己和商家带来不必要的问题,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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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开了发票后进行后续退款是较为常见的情况,相关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发票的作用。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当发生退款时,意味着原来的交易部分或全部取消,那么对应的发票处理就很关键。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来说,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即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应积极配合销售方完成发票的退回或红字发票的开具流程。同时,销售方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避免因发票处理不当而导致税务风险。这样做既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税收征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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