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仲裁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将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在贵州,仲裁时效的计算规则和全国是一致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虽然这里说的是诉讼时效,但在仲裁领域,仲裁时效也通常参考这个规则来确定起算点。 具体来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就是仲裁时效开始的时间。“知道”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并且知道是谁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时权利人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了。“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在通常情况下应该能够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例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已过,货物却未交付,即使没有对方的明确告知,权利人也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中,仲裁时效的起算可能会有特殊规定。比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总之,确定仲裁时效的起始时间,关键在于判断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时间点。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对仲裁时效的起算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