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应具备什么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首先,夫妻双方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夫妻双方要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双方都必须能正确理解约定的内容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所做的财产约定就是无效的。比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这样就不能参与夫妻财产约定。 其次,约定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是自愿的,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一方是在被威胁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财产约定,那么该约定是可以被撤销的。例如,一方以伤害对方家人为要挟,迫使另一方签订不公平的财产约定,这种约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夫妻不能通过约定财产制来逃避债务。如果夫妻为了逃避对外的债务,而将全部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同时,约定的内容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另外,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口头约定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可,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争议时也有据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