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交通事故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在贵州,交通事故赔偿金标准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是财产损失赔偿。直接损失方面,能修复的赔偿维修费或更换费用,因局部损失贬值的还要赔贬值部分;无法修复的按价值折旧赔偿。间接损失,侵害人同样要赔偿。比如车辆因事故无法运营的停运损失等。这依据的是民事侵权赔偿中对财产损失的相关规定,旨在让受损方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财产状态。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若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需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为了防止不合理医疗费用的产生,保障双方权益,其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医疗费赔偿的规定。 误工费按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是对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合理补偿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一人,有明确意见的可调整人数。护理期限到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止,残疾不能恢复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但最长不超二十年。 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要以正式票据为凭且与就医情况相符。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外地治疗不能住院的,合理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应赔偿。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特殊需要的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这些赔偿标准的设定,是为了公平合理地补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体计算和认定需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