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该如何处理?


在司法程序中,当当事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被驳回后,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处理。 首先,我们来明确下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指的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收集到的证据,像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或者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取的物证、书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如果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充分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要说明该证据为何存在非法收集的可能,以及这种非法收集对案件事实认定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若证据是通过非法搜查获得,当事人可指出搜查过程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没有搜查证等,以此来削弱该证据在法官心中的证明力。 若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在上诉时再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上诉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在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会对一审的判决和证据审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此时,当事人需要更加充分地阐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和依据。比如,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来证明该证据的非法性。上级法院会根据新的情况和证据,重新对是否排除该非法证据进行判断。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说明案件中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以及申请被驳回的过程,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非法证据未被排除的情况,会依法进行监督,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审查该证据。 总之,当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并非只能接受结果,而是有多种途径可以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要遵循法定程序,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