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找熟人该怎么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试图在检察机关找熟人来干预案件处理的行为,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和相应处理方式。 首先,对于找熟人一方来说,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行贿。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如果找熟人一方通过给予财物、好处等方式来让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案件,就可能面临行贿罪的指控。一旦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对于被找的检察机关熟人而言,接受请托并违规操作案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而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这种找熟人干预司法的行为还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行为,都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如果发现此类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所以,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相关人员,都不应该采取这种不当行为,而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