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有关系就能不起诉吗?
我有个事儿想咨询下,我朋友涉及一个案子到了检察院阶段。有人跟我说要是在检察院有关系,就能让检察院不起诉。我不太信,但又有点担心。我就想知道,在咱们国家的法律里,真的能靠关系让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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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能不能让检察院不起诉,可不是靠关系就能决定的,而是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 首先,咱们得了解一下什么是不起诉。不起诉就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则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赋予了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是要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我国的司法制度有严格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检察院的工作要接受内部监督、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还有来自外部的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所以,想靠所谓的关系让检察院不起诉是违反法律规定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司法是公正严肃的,案件的处理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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