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离婚债务纠纷时该怎么处理?
我和配偶正在办理离婚,现在有一些债务方面的纠纷。不知道在法院审判的时候,这些债务是怎么处理的,是双方平分,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标准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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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离婚债务纠纷时,需要先区分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同性质的债务处理方式不同。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它主要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够还,夫妻双方可以商量怎么还,要是商量不拢,就由法院来判决。 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由负债的一方自己偿还,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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