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是受贿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来说,斡旋受贿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把斡旋受贿拆解几个关键点来理解。首先,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要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意味着该国家工作人员并非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凭借其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比如,某局长虽然不直接负责某项目审批,但他凭借自己在单位的地位和影响力,让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违规办理审批。 再者,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比如,在招投标活动中,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使请托人获得项目。 最后,有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无论是主动索要还是被动接受财物,都构成这一行为要素。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和普通受贿有所不同。普通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而斡旋受贿则是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这种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和量刑都有重要意义。在实际认定斡旋受贿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请托事项是否正当等。只有在这些要素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斡旋受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