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期间给对方的钱该怎么处理?


在处理事实婚姻期间给对方钱的问题时,需要先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界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同居关系处理。 接下来分析给钱的性质。如果这笔钱是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给对方的,一般情况下,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这笔钱是借款性质,那么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此时,给钱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借款,比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要是这笔钱是用于共同生活开销,一般就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因为在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中,双方为了共同生活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双方共同承担的范畴。 总之,在处理事实婚姻期间给对方钱的问题时,要先确定双方关系的法律性质,再判断给钱的性质,最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