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应依照什么处理?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可能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情况,现在很担心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我想了解在法律上,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时,是按照什么规则来判定和处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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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法律条款时,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处理原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想象竞合犯,它指的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行为造成了多个危害结果,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对于想象竞合犯,通常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这意味着会比较所触犯的各个罪名的法定刑,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比如,张三开枪射击李四,这一枪不仅打死了李四,子弹还击穿了旁边价值昂贵的文物。张三的这一个开枪行为就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这时就会比较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以较重的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理论,想象竞合犯虽然触犯多个罪名,但本质上是一个行为,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 其次是法条竞合,这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常见的法条竞合有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例如,在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诈骗罪就是特别法规定的罪名,当一个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就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来定罪处罚。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中多有体现。 此外,如果是行为人实施了多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那就属于实质的数罪,通常要实行数罪并罚。比如,王五先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后又实施了抢劫行为,这两个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就需要对这两个罪名分别量刑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决定最终的刑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对不同情况下的数罪并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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