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所签租赁合同该如何处理?


在处理破产企业所签租赁合同的问题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下从不同角度来为您详细解答。首先,我们要明确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这份合同就成为了破产财产管理和处置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破产企业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都还有未履行完的义务,管理人有选择权。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权益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因为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维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经营,也可能对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有帮助。然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可能面临失去租赁物使用权的情况。不过,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例如,承租人已经支付但尚未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或者因为装修租赁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都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主张相应的赔偿。另外,如果租赁合同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履行完毕,只是存在后续的一些附属义务,比如返还租赁物、清理场地等,那么通常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这些义务即可。在实际操作中,承租人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向管理人了解其对租赁合同的处理决定,并保留好与租赁合同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合同文本、租金支付凭证、装修费用发票等。这样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破产企业所签租赁合同的处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无论是管理人还是承租人,都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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