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拘留期间发现其他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我被行政拘留了,在拘留期间警方又发现我还有其他违法行为。我很担心,不知道这种情况下会怎么处理,是会加重处罚还是分开处理呢?我现在心里特别没底,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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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拘留期间发现其他违法行为,这涉及到对新发现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与原行政拘留处罚如何衔接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白行政拘留是一种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当在行政拘留期间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于新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如果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与原违法行为属于同一类性质,且符合合并处罚的条件,那么通常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也就是说,会对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然后将处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的总天数不能超过二十天。例如,某人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在拘留期间又发现其之前还有一次较轻的盗窃行为,那么警方会对新发现的盗窃行为也作出处罚决定,然后将两个处罚合并,不过总的拘留天数不会超过二十天。要是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与原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属于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那么行政机关会根据各自对应的法律规定分别进行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处罚的执行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安排,有可能是依次执行不同的处罚,也可能在符合条件时进行一定的整合处理。总之,行政机关在处理这类情况时,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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