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以前的虚开该怎么处理?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虚开发票的概念。虚开发票指的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不符。这是一种严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公司注销后以前的虚开问题,在法律上仍有相应的处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如果公司注销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即使公司已经注销,税务机关依然有权进行调查和处理。因为虚开发票属于偷税行为,所以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公司的相关人员、上下游企业等方式,来查明虚开发票的事实。 一旦查实虚开发票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即使公司注销,相关的法人、财务负责人等责任人可能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对责任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当发现公司注销前存在虚开问题时,建议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