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查公司涉嫌虚开该怎么处理?
我公司被稽查局查到涉嫌虚开发票了,现在心里特别慌,不知道这种情况具体要怎么应对处理。也不清楚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有哪些解决办法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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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稽查局查出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时,可按以下方面处理: 首先,积极配合调查是关键。公司要按照稽查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不得隐瞒、销毁或拒绝提供。这是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如果不配合,不仅可能导致调查时间延长,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其次,对于涉嫌虚开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公司自身要对业务流程、发票开具和取得等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如果确实存在虚开行为,应主动向稽查局说明情况,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再者,根据调查结果,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经调查认定公司确实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最后,如果公司对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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