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被税务稽查发现虚开,该怎么补税?


当公司注销后被税务稽查发现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补税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和税务事项。首先,我们要明确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业务不符,这是一种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虚开发票这种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追征税款不受时间限制。 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补税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关键。一般而言,如果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那么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这些相关责任人承担补税义务。税务机关会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虚开发票所涉及的少缴税款金额,并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补缴。 补税的流程通常是,税务机关会向相关责任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确告知少缴税款的金额、补缴期限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相关责任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税手续。补税时,需要携带相关身份证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如果责任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除了补缴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虚开发票的责任人可能还需要缴纳滞纳金和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