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交给评估协会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谁出?
我有个官司涉及到需要评估的内容,法院把案子交给评估协会重新评估了。我就想知道这重新评估产生的费用到底该谁来出啊,是我出还是对方出,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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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法院交给评估协会重新评估的费用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一般来说,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也就是说,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那么通常由提出申请的这一方来预先支付评估费用。比如在一个涉及财产价值纠纷的案件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财产评估报告不认可,申请重新评估,那么原告就需要先支付重新评估的费用。 然而,如果是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费用承担可能会有所不同。此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案件的公平性等因素来确定费用的分担。例如在一些复杂的侵权案件中,双方对于损害程度的评估存在较大争议,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依职权启动重新评估,可能会根据双方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比例来确定重新评估费用的分担。如果被告的过错较大,可能会让被告承担较多的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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