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最近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目前还有一些合同没履行完。我不知道这些合同接下来该怎么处理,是继续履行还是直接终止,继续履行的话公司可能没能力,终止又怕涉及违约,想了解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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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所谓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指的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已经成立,但合同双方都还没有完全履行完各自义务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对这类合同的处置权,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在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债务人破产而遭受损失。 当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时候,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不过,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通常只包括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预期利益等间接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要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能够为债务人财产带来增值,是否有利于提高全体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行性,包括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例如,如果继续履行合同需要债务人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但却只能获得很少的回报,那么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会选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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