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盗窃罪的金额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盗窃罪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它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在哈尔滨,对于盗窃罪金额标准的判定,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黑龙江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作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黑龙江省(包括哈尔滨),根据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在哈尔滨,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一千五百元,就可能会被认定构成盗窃罪。 对于不同金额标准的盗窃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便盗窃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可能以盗窃罪论处。比如,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这些情况会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