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我在黑龙江遇到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想申请行政赔偿,但不清楚这边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我想知道从提出申请到最终审理结束,整个过程有什么具体规定,包括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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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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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而黑龙江省对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来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是启动行政赔偿程序的基础。 在黑龙江省,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时,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内容。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此外,在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环节。赔偿请求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申请的提出、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到法院的审理,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期限,以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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