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帮信罪判刑是看流水还是看获利1千3?

我有点困惑,在涉及帮信罪的时候,不太清楚法院判刑到底是主要依据流水,还是依据获利1千3这个情况来判定呢。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两者在判刑时到底起着怎样的作用,哪个会更重要一些,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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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时并非只看流水或者只看获利1千3,而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说说流水和获利的概念。流水金额,简单来说就是所有涉及这个案件的资金总流量,也就是资金的走向情况。非法获利则是指被告人通过参与犯罪活动实际拿到手的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多种情况。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帮信罪入罪标准里,流水方面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是情形之一;获利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才达“情节严重”。仅获利1千3,未达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这一标准,但如果流水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存在其他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依然可能被认定构成帮信罪并判刑。 而且,法官在量刑时,除了流水和获利,还会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用于犯罪的技术支持或帮助、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比如,即使流水和获利没达到较高标准,但如果多次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主观恶性大,也可能会被从重处罚;相反,如果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表现,可能从轻处罚。 相关概念: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等行为。 流水金额:所有涉及案件的资金总流量。 非法获利:被告人通过参与犯罪活动实际拿到手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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