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判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是多久?


在河南,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是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国家规定,用不合法的手段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识别个人身份或涉及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有多种情形。比如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如果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例如在河南曾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刘某某在工作期间,利用给客户办理手机卡业务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出售给他人,获利5129元,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 总之,具体的判决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定。 相关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包含多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上述提到的出售或提供特定信息数量、违法所得金额等达到一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