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撞到异物,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在高速公路上撞到异物,法院的判决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归属,以下是不同情况的分析: 首先,如果异物归属高速公路所有,但高速公路管理方未采取充分的警示措施,那么高速公路管理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高速公路上的防护栏损坏后,有部分掉落至车道上,而管理方没有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车辆撞上,这种情况下管理方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若该异物并非归属于高速公路,例如是他车所脱落的物品,那么运输方或货车驾驶员应当负责赔偿事宜。比如,一辆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货物掉落,后车躲避不及撞上该货物,此时货车驾驶员或运输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导致了道路上出现妨碍通行的异物,引发了交通事故。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如果车辆自身已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或车损险等商业保险,则在事故发生后,可先行启动本车的保险理赔程序,随后再由保险公司代表车主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例如,车主购买了车损险,在高速撞到异物后,可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向应承担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 最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事故进行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