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起诉应该以什么案由?


在房屋征收补偿起诉中,合适的案由选择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能涉及的案由及其依据。 首先是“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案由。当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就可以以这个案由起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比如征收部门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或者被征收人未按约定时间搬迁等情况,都可以适用这个案由。 其次是“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由。如果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认为该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符合法定程序等,就可以以此案由起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同时,第九条、第十条等条文对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进行了规定。若征收决定违反这些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由。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内容有异议,就可以以这个案由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