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是怎样的?
我在一个案件里,感觉有人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我想知道在共同犯罪里,胁从犯到底是怎么定义的,他们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对他们有啥特殊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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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胁从犯是指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这意味着他们参与犯罪并非出于自己的主动意愿,而是受到了外界的胁迫。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胁从犯有明确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胁从犯处理的原则,考虑到了他们参与犯罪的非自愿性。 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胁从犯,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要看胁迫的程度。胁迫必须达到足以使行为人产生恐惧心理,难以抗拒的程度。例如,以杀害、伤害行为人或其亲属等严重后果相威胁。如果胁迫程度较轻,行为人有足够的意志和能力拒绝,那么就可能不构成胁从犯。 其次,要看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胁从犯通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比如在盗窃犯罪中,被胁迫的人可能只是帮忙望风,而没有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即使最初是被胁迫参与的,也可能不被认定为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的处罚,“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行为人被胁迫的程度、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如果被胁迫的程度很深,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且犯罪后果不严重,那么就有可能免除处罚;如果被胁迫程度相对较轻,在犯罪中也起到了一定作用,那么就会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 总之,法律对于胁从犯的规定,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也考虑到了行为人受胁迫的特殊情况,是公平和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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