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说法正确吗?
我和朋友讨论行政强制的执行主体,朋友说行政强制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我觉得好像不是这么回事,可又不太确定。所以想问问,行政强制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个说法到底对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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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它是由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直接实施的,并非由人民法院执行。比如公安机关对醉酒闹事者采取约束至酒醒的措施,就是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如,税务机关对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直接采取扣缴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而一些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一些市场监管部门在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时,就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并非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有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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