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安置房买卖中维修金是怎样规定的?

我买了套拆迁安置房,不清楚在买卖过程中维修金该怎么处理。是原房主交,还是我来交?维修金的标准是多少?这些问题让我很困惑,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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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房维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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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房买卖中,维修金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维修金,全称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它是由业主们交存的,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时维修金的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说明。一般来说,如果该安置房之前已经交过维修金,那么在买卖过户时,原业主账户中的维修资金余额会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给新的业主。也就是说,新业主不需要再重复缴纳之前已经交过的那部分维修金。 但要是该安置房之前没有交过维修金,那么按照规定,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新业主就需要按照当地的标准来交存维修资金。不同地区对于维修金的交存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通常是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例如,有的地方可能规定是按照每平方米50元到200元不等的标准交存。 所以,在进行拆迁安置房买卖时,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维修金的相关事宜,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在交易过程中遇到关于维修金的问题,双方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当地的具体政策来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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