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维修金是否由首次更名人承担?
我家有套拆迁安置房,现在要进行首次更名。我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这房子的维修金是不是得由首次更名的人来承担啊?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怕到时候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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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拆迁安置房维修金是否由首次更名人承担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房屋维修金,简单来说,就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它就像是给房子存的一笔‘看病钱’,在房子的相关共用部分出问题时,能有钱去修理和维护。 关于拆迁安置房维修金的承担主体,虽然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专门法律条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会依据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来执行。例如,有些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的维修金缴纳责任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在首次更名这种情况下,如果更名后新的产权人将享受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带来的权益,那么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出发,可能会要求其承担维修金。 此外,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虽然拆迁安置房与商品住宅有所不同,但在维修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有一定的共通性。如果地方政策没有特别规定,并且在拆迁安置协议或相关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维修金的承担方,那么从常理推断,首次更名意味着产权发生了转移,新的产权人成为了房屋的实际拥有者和受益者,承担维修金是比较合理的做法。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如果首次更名人对维修金承担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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