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土地出让金应该由谁来承担?


回迁土地出让金是指在回迁房相关土地从划拨性质转变为出让性质时,需要向国家缴纳的一笔费用。简单来说,土地原本可能是政府无偿划拨给特定项目使用的,但如果要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进行转让等操作,就需要缴纳出让金。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回迁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并没有绝对统一的答案,要分不同情况来确定。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比如开发商改变了土地用途、增加了建筑面积等,那么按照公平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这笔费用通常应由开发商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然而,如果是政策原因导致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比如原本的回迁房土地性质变更政策有了新的调整,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会有相关的规定和处理方式。有些地方政府会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土地出让金,以推动回迁项目的顺利进行。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回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土地出让金由回迁户承担,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回迁户就需要按照协议来缴纳这笔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回迁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回迁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关键是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回迁协议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