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里申请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活动。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 关于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地点,一般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会指派或委托具备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而交通事故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 **鉴定的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合理;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的鉴定部门鉴定。 2.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问题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指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伤残评定、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查、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须具备资格。 3. **鉴定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 **重新检修、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查、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查、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查、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