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本地的规定来执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是全国性的关于工伤保险的重要法规,它为工伤赔偿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准则。而山东省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工伤赔偿的具体细节进行了明确。 山东省工伤赔偿项目涵盖多个方面。首先是医疗费用,这是指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很重要。在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津贴方面,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是常见的赔偿项目。根据伤残等级不同,标准也不一样。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按照《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