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明细是什么?


在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涉及多个项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笔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就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过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些标准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比如骨折治疗中使用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诊疗手段等费用可报销 ,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 伙食补助方面,因工伤住院期间有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参保的话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单位同意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产生的费用,同样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则用人单位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这也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 辅助器具费用,比如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源自《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 停工留薪费,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情况严重或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如果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单位负责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是平均月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30% ,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 另外,不同伤残等级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比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总之,具体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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