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赔偿标准,也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指的是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能享受到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时,就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首先是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 -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要是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 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是在住院期间。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 工伤期间的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 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是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造成伤残的赔偿 ,除了上述一般伤害赔偿项目外,还有: - 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有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 - 伤残津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 。1 - 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 - 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造成死亡的赔偿 : -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