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故意伤害在治安处罚法里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人发生冲突,对方动手把我打伤了,但伤得不重。我想知道这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按照治安处罚法会怎么处理,我能得到什么样的权益保障,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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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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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明确的规定。所谓故意伤害,就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故意去伤害另一个人的身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情节较轻”,通常包括伤害后果比较轻微,比如只是造成了皮外伤,或者是双方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冲突,事后加害人有及时认错等情况。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种情形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结伙就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伤害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第二种情形是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因为这些人群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第三种情形是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多次一般指三次及以上,一次伤害多人也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 如果被伤害的人因为故意伤害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加害方进行民事赔偿。所以,当遇到故意伤害的情况时,受害者不仅可以通过治安处罚让加害者受到应有的行政制裁,还能通过民事途径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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