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在治安管理条例中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人起了冲突,一时冲动动手伤害了对方,但伤得不严重。我想知道这种故意伤害他人的情况,在治安管理条例里是怎么规定的,我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会不会留案底,对我以后有啥影响,希望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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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了原来的《治安管理条例》,故意伤害他人相关规定在这部法律中有明确体现。 故意伤害他人指的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的伤害并不一定要求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只要有故意使他人身体受到一定损伤的行为,就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该法律条文的设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如果故意伤害他人未达到犯罪标准,但对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就会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这样的规定既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戒,也起到了预防和教育的作用,提醒人们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不能随意伤害他人。对于受到伤害的一方,也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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