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还能仲裁吗


签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申请仲裁的。首先,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这些条件包括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有明确被申请人、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般来说,签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意味着双方就协议所列明的事项协商一致。在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意思表示不真实或瑕疵的情况下,协议有效,对于协议已载明的事项,劳动者申请仲裁可能不予支持。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劳动者申请仲裁仍有可能获得支持。比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金、工资以及相关待遇,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该条规定了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多种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其中就包括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发生的争议。 另外,倘若劳动者能够证明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况,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法确认协议部分无效或者无效。倘若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法撤销离职协议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概念: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通俗说就是对协议里的重要内容理解错了,影响到自己的权益。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简单讲就是协议内容对一方特别有利,对另一方很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