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与殴打他人有哪些区别?
和人起冲突动了手,现在担心自己的行为到底算故意伤害还是殴打他人。不太清楚这两者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区分的,想知道从行为方式、严重程度这些方面来看,它们具体有啥不同,会面临怎样不同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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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和殴打他人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行为方式不同。殴打他人指公然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一般采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多以徒手为主,很少借助外物。而故意伤害行为概念的外延更大,除了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外,借助外物以非暴力方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像用机械撞击、电击、用锐器刺扎、用开水烫等。 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殴打他人通常是简单直接的暴力行为;故意伤害的行为手段则更为复杂多样。 再者,伤害程度不同。殴打他人的行为未必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主要目的,有时仅导致短暂性的疼痛或者轻微的伤害;故意伤害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明确目标,极有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伤害后果。 最后,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殴打他人往往是由于一时冲动或者在争执过程中产生的行为,并非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最终目的;故意伤害常常具有预先策划和充分准备的特点,直接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唯一目标。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殴打他人,一般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治安处罚。 总之,故意伤害和殴打他人在多方面存在差异,法律后果也不同。具体认定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由司法机关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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