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是怎样的?


《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而制定的规章。下面我们将从几个关键方面来解读这个试行办法。 首先,了解一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定义。它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这种模式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 在设立条件方面,要符合一定要求。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股东,股东可以是本企业的职工,也可以是其他法人、自然人等。同时,企业要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明确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股权设置等重要事项。而且,企业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关于股权设置,一般分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和法人股等。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集体共有股是企业历年积累中划归劳动群众集体共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 在企业治理结构上,股份合作制企业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在收益分配方面,企业在依法纳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按照股权进行分配。既要保证企业的积累和发展,又要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这个试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明晰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就是《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本身,它对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必须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