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而制定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规定: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它适用于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只要他们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行为,都可能被记录。比如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招标人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等行为,都属于记录的范围。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其次,关于公告的主体和权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告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比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记录公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招投标相关的公告等。各部门要保证公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这在办法中也有相应规定,如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再者,公告的内容和方式。公告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时间等。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确保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这样做是为了增加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让潜在的合作伙伴能够了解相关企业的诚信情况。同时,办法也规定了公告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不等,具体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另外,对于被公告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也有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可以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处理,如果确实存在错误,应当及时更正。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对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它通过记录和公告违法行为,对违法当事人形成了有效的约束,同时也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