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犯罪是怎么判的?
我之前有过犯罪记录,现在又涉及一个新的案子。我特别担心这次会怎么判刑,不知道有前科对于新的犯罪判决会有多大影响,是会加重刑罚还是有其他的判定规则,想了解一下有前科犯罪到底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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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有前科的犯罪人员进行判刑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首先要明确“前科”的含义,通俗来讲,前科就是指一个人曾经因为犯罪而被法院判定有罪并受到过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强调了累犯的构成条件,一是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例如,甲之前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第四年又犯盗窃罪,且该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甲就构成累犯,在对其盗窃罪量刑时就会从重处罚。 另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体现了对于这几类严重犯罪的特殊规制,只要有过这几类犯罪的前科,无论何时再犯这几类犯罪中的任何一种,都按照累犯处理,同样要从重处罚。 不过,如果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的,虽然不会必然导致从重处罚,但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将前科作为一个酌定情节予以考虑。酌定情节就是法官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的情节。比如乙曾经有过一次轻微的盗窃犯罪记录,之后又犯了诈骗罪,这次诈骗罪并不构成累犯,但法官在量刑时可能会认为乙有犯罪的“前科劣迹”,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适当考虑相对较重的刑罚。总之,有前科的犯罪判刑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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